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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法执二字第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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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201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履行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6月31日前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进新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