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冷某。居民身份号证码420116198112228044。与被执行人杨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12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鄂黄陂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7700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477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2)第1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