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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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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冷某。居民身份号证码420116198112228044。与被执行人杨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12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鄂黄陂行初字第002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7700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477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2)第11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