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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鄂黄陂行非执二字第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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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谌某。居民身份号证码420123197305203344。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2)第12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鄂黄陂行初字第0022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0518元,未执行的数额为人民币4051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2)第12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