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怡昕,女。法定代理人何良姣,女。被执行人何先进,男。
申请执行人何怡昕与被执行人何先进抚养费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先进在原有60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按工资增加部分的30%增加抚养费,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先进自愿从2013年11月底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怡昕抚养费780元(以工资基数2600元计)。以后,被执行人何先进的工资每增加100元,则按增加部分的30%增加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准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卿秋生代理审判员:文东凌代理审判员:申桂明
书记员:莫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