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秀道**。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方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07)第2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34100元,在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方某在银行的存款28000元依法予以扣划,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07)第2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建武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