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岩艳。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被执行人王允革。被执行人姜学礼。
申请执行人宋岩艳与被执行人王允革、姜学礼所有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岩艳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允革、姜学礼返还申请执行人宋岩艳辽F06N**黑色桑塔纳轿车、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