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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权世亮与于钦军浅海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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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权世亮。被执行人于钦军。

申请执行人权世亮与被执行人于钦军浅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权世亮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承包费74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