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权世亮。被执行人于钦军。
申请执行人权世亮与被执行人于钦军浅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权世亮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承包费7400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