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自秀。被执行人余凤鸣。
关于袁自秀与余凤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余凤鸣银行存款4539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高国圣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