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梧州市金德硬质合金工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8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金德硬质合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苍梧县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郑晓明,经理。被执行人南通金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光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梧州市金德硬质合金工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强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1000元,执行费66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金强实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业,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尹建林执行员张泉执行员田亮

书记员:刘国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