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利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0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利明。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三元村**(吴窑镇政府所属房屋内)。负责人王彩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汪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通仲裁字第1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5673.68元,执行费478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标的额的40%,2014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各给付标的额的30%,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胡洪俊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