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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德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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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德利,电话:。申请执行人崔芳芳,电话:。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三元村**(吴窑镇政府所属房屋内)。负责人王彩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德利、崔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通仲裁字第00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247元,仲裁费用4484元,执行费93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标的额的40%,2014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各给付标的额的30%,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胡洪俊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