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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传军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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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娇金和。委托代理人焉明军。被执行人姜传军。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传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物业费632.55元、案件受理费25,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