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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雪峰与孙广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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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被执行人孙广旭。

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与被执行人孙广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雪峰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孙广旭返还申请执行人王雪峰买卖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