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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秀芝与赵玉成、谭深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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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秀芝。被执行人赵玉成。被执行人谭深红,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前阳镇石桥岗村**。

申请执行人高秀芝与被执行人赵玉成、谭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秀芝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9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季四海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