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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罗明忠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黑刑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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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明忠,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2011年5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牡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忠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明忠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罗明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知己代理审判员:王愫代理审判员:孙德敏

书记员:李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