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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莫艳阳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州刑执字第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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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莫艳阳,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州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艳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莫艳阳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8月累计获奖106.3分;2012年二、三季度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莫艳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莫艳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艳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周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