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州刑执字第2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彪,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彪自上次减刑奖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3年8月累计获奖122.7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田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周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