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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吕常宁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烟刑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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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吕常宁。现在龙口市看守所服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常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执行机关报呈对其减刑一个月。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吕常宁在服刑中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

本院认为,罪犯吕常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常宁减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秀红审判员:周淑美审判员:姜福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