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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薛发维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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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薛发维,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发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3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薛发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薛发维获得嘉奖19次;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发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发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谭荣审判员:梁永权

书记员:韩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