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文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05年8月2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哈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文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文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5)黑刑一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新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将王文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文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喜国代理审判员:吴继平代理审判员:刘岱云
书记员:杨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