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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永帅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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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苏永帅,别名大帅,原住河南省夏邑县,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虞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永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苏永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商刑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苏永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苏永帅自2011年3月4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苏永帅于2009年11月9日夜里,伙同赵炫斌等人将被害人陈某骗至夏邑县一出租楼房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永帅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20日、2013年9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3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永帅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苏永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彦海审判员:李信

书记员:李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