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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新强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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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新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日作出(1998)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6日作出(1998)豫法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王新强在执行期间,2001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王新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新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新强伙同刘满仓等5人,于1997年6月15日晚到开封市铁塔公园东城墙玩时,将在此谈话的男青年姚某某打昏,对女青年路某某进行猥亵随后实施强奸;1997年春节前某日,被告人王新强伙同他人窜到本市重工路面粉厂门市部,跺开门后按住值班人员,抢走现金27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22日、2012年5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表扬4次;2010年9月22日、2011年7月22日共记功2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1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李景昌审判员:谢田霞

书记员:张国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