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窦冠军,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窦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8日罪犯窦冠军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窦冠军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窦冠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窦冠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6月记功1次、2012年11月、2013年5月、2013年10月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窦冠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窦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琦审判员:李信审判员:谢田霞
书记员:李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