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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瑞犯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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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金瑞,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4)新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瑞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月29日罪犯王金瑞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2006年6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6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王金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金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瑞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1年6月、2012年9月表扬2次,2012年4月、2013年6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金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金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邢梅霞审判员:李信审判员:李彦海

书记员:刘冰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