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林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陂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在公安网内均无被执行人林某此人的一切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但被执行人林某个人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查找其下落。为节省办案时间,申请执行人邓某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审判员:吴京进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