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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木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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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林某。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陂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在公安网内均无被执行人林某此人的一切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允。但被执行人林某个人身份信息不详,本院无法查找其下落。为节省办案时间,申请执行人邓某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郑绪刚审判员:吴京进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