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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龚云龙与高立慧、高立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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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云龙,工人。被执行人:高立慧。被执行人:高立志。

申请执行人龚云龙诉被告高立慧、高立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5926元,未执行标的459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立慧、高立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沈昕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庞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