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云龙,工人。被执行人:高立慧。被执行人:高立志。
申请执行人龚云龙诉被告高立慧、高立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5926元,未执行标的459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立慧、高立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沈昕审判员:王俊
书记员:庞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