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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某某与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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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185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程秀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