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李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贾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贾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壁支行存款185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程秀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