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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汉执字第0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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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2259394-8法定代表人袁顺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698969-X 法定代表人邓伟朝,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利息460333.2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在2012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利息460333.28元,交纳本案受理费15170元、执行费7032元,并如实报告其公司的财产。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公司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职权到当地房管局、土地局、银行等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2年6月15日,本院依据(2012)汉执字第0012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略阳县狮凤路中段开发的兴洲国际综合楼第四层房屋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因查封房屋在银行抵押,所占土地另案已查封等因素致本案难以执行,后经本院多次执行,并督促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履行了上述义务,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在略阳县狮凤路中段开发的兴洲国际综合楼第四层房屋的查封。二、本院(2011)汉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703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易家方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赵雄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