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新群。
本院在执行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新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骆怀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