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玉民。被执行人冷奇奇、郭连年、冷晨晨。
本院在执行人杨玉民与冷奇奇、郭连年、冷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许新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