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农业机械公司鱼台县公司。被执行人王成恩,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1997)鱼王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成恩之妻郭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陈鲁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