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金花,女,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宋海燕,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鱼台县。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海燕的位于鱼台县鱼新二路北、老化肥厂对过的在建房产一层六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翟庆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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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金花,女,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宋海燕,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鱼台县。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海燕的位于鱼台县鱼新二路北、老化肥厂对过的在建房产一层六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峰祖
书记员:翟庆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