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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毛女、王小艳等与王洪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鱼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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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毛女。申请执行人王小艳。申请执行人王小军。被执行人王洪亮。

本院在执行王毛女、王小艳、王小军与王洪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拓基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