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蓝天求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法定代表人王拾宝,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蓝天求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衡水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赵海滨
书记员:宋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