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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与衡水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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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被执行人衡水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文化体育旅游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某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1214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新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非执字第37号行政处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