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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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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法定代表人邢广华,职务经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