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永安建筑队。法定代表人邢广华,职务经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衡国土资罚字(2012)第2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