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焦凌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培旗,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董青海,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衡水育才妇产医院。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衡开工商处字(20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衡开工商处字(20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衡水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衡开工商处字(2012)05号决定强制执行。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