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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3

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岐、孙淑平执行裁定书

(2013)衡桃非执终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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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学东,桃城区镇计生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岐。被执行人孙淑平。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高岐、孙淑平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非执字第1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宫卫红审判员:宋明亮审判员:扈荣振

书记员:马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