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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峻鹏机械紧固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异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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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负责人谢素薇。申请执行人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平。被执行人舟山峻鹏机械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科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峻鹏机械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舟山分行)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称:异议人系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将其房地产抵押给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科特公司对被执行人峻鹏的工程款没有优先权,但在此次分配中给予科特公司3083141元工人工资优先分配权缺乏法律依据。故异议人要求,优先分配给科特公司的执行款应予以取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峻鹏公司将其名下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基地的房地产抵押给工行舟山分行,抵押借款金额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人科特公司为被执行人峻鹏公司建造位于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基地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峻鹏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工程款项,故诉至法院,并由(2012)舟定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16046673元的工程款。同时,因峻鹏公司未付工程款项,科特公司也未予支付建造该套房屋的工人劳动工资约308万元。科特公司受雇的128名工人经起诉后,劳动工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因申请人科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得执行款1600万余元也因其放弃优先权而未执行到位,科特公司确认该部分工人工资系包含在1600万元的工程款内,应优先考虑工资。本院在分配被执行人舟山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基地的房地产拍卖款3200万元时,优先分配了科特公司的劳动工资。异议人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异议人认为优先支付科特公司为建造抵押物房产所欠的工资款,没有依据。故异议人对此提出异议,要求予以重新分配执行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峻鹏公司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建筑工程承包款优先于抵押权系因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给予确保优先受偿符合民生优先的法律原则。申请执行人科特公司因承建被执行人峻鹏公司的抵押房产过程中,放弃了其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现申请执行人为建造抵押房产所欠的工程款无法执行到位,科特公司也无其他财产可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工人工资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科特公司对工程款中包含的工人工资部分放弃优先权是无效处分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民生权利,将建造抵押物的工人工资款优先于抵押债权分配并无不妥,异议人的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艳审判员:林妙芬审判员:顾纪章

书记员:夏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