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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李全东、石河子市松鹤建筑服务公司与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石执异字第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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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

异议人:李全东,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松鹤建筑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松鹤建筑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全东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全东称,异议人于1998年购买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位于石河子市城区西二路西工业区综合市场48-3号房产,因故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4月,异议人在办理房产手续过程中,被房产部门告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请法院解除对异议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1998年1月14日,异议人李全东与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西工业区综合市场预购营业室协议书》并于1999年7月23日交纳购房款108852.90元,购买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位于石河子市城区西二路西工业区综合市场48-3号房产,但异议人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松鹤建筑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不履行义务,我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石执字第02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名下所有的房产,不允许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手续。异议人李全东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异议人李全东于1999年购买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开发的房产并一直占有使用,但因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的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异议人李全东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对石河子市城区西二路48-3号房产的执行;二、立即解除对石河子市城区西二路48-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林审判员:郑树印审判员:李庆新

书记员:刘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