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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颍执字第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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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红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执字第206-2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阜阳市鸿港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8615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桂宝审判员:张刚审判员:叶青

书记员:陶建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