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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袁雪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东执恢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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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雪松,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陈文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文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玉彪审判员王金亮审判员王琪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宋玲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案号、案由:(2014)东执恢字第00005号案件处理结果:终结经办人:王琪局长意见:院长意见: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袁雪松,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向阳办事处袁大村袁小庄**,身份证号码3412031990********。被执行人:陈文苗,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向阳办事处陈桥村新庄**份证号码341203197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文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