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治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000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治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袁亮,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被执行人:袁永成,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亮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彪审判员:王金亮审判员:王琪

书记员: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