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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曹忠鹏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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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曹忠鹏,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万年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洛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泉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忠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强奸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忠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