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海,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铜陵市铜陵县人,是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秀刑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案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莆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