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鹏,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4日以(2006)蜀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鹏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