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德勤,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2日以(2001)马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德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3年5月30日送合肥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4月28日合肥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07)合高新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德勤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未执行完刑期合并执行十年三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潘常青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