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贤珍,女,192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被执行人孙坤,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1)阿民郊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贤珍申请执行于孙坤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孙坤给付刘贤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共计29个月的赡养费87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交通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阿法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吉仲审判员:何玉欣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张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