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贤珍申请孙坤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阿法执字第5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贤珍,女,192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被执行人孙坤,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乡振兴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1)阿民郊初字第2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贤珍申请执行于孙坤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孙坤给付刘贤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共计29个月的赡养费87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交通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阿法执字第56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吉仲审判员:何玉欣审判员:孙涛

书记员:张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