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茂忠,石家庄市长城医药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刘丽宏。
陈茂忠申请执行刘丽宏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刘丽宏名下位于保定市高阳县楠苑小区4号楼2单元601室房产(房产证号:高房权证高阳字第**)过户到陈茂忠名下。二、将原房产证(房产证号:高房房权证高阳字第**)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光辉
书记员:师金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