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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与被执行人白雪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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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住吉林市。被执行人:白雪峰,住吉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玉于被执行人白雪峰离婚纠纷(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主要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白雪峰除离婚分得的房屋(房屋产籍现为申请执行人名下)一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白雪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